中 華 思 學 會 章 程

(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)

第二章 會  

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六種:

一、個人會員:
凡贊同與支持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、具有下列資格之者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會費,得為本會個人會員。(1). 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者。
(2).
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。
(3).
對推動萃思(TRIZ)工作有貢獻者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、團體會員:
凡贊同與支持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會費,得為本會之團體會員,並派四人行使權利。

三、永久會員:
凡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一次繳納十年之常年會費者,得為永久會員,以後免繳常年會費。

四、贊助會員:
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得為本會之贊助會員。

五、學生會員:
國內外各大專院校之學生得申請入會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會費,得為本會之學生會員。

六、榮譽會員:
凡協助推廣本會理念及宗旨不遺餘力之產、官、學、資深人士或企業負責人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得為本會之榮譽會員。


第 八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但贊助會員、學生會員、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

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
第 十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
第 十一 條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,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正當理由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

第 十二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者,為出會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。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
第 十三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